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推进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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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我省实施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以来,各地在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高水建设美丽浙江工作中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规范推进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妥推进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涉及农民搬迁安置的,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依法依规实施、先行落实安置用地,不得强行摊派任务、不得以各种方式强制搬迁、不得侵占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按照建设“重要窗口”的目标,因地制宜,把工作的推进力度、推进速度与群众可接受程度统一起来,努力打造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取得的纯收益要全额返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发展,让农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切实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省厅将加快制定村庄规划编制相关技术要求和推进进度。对于近期实施的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各地要在不突破原有的建设用地规模,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和耕地保有量保持稳定的前提下,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经县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统筹落实增减挂钩指标规划建设用地空间 各地在城乡扩展边界范围内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含跨县域调剂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下同),可编制规划实施方案;在扩展边界范围外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符合市县乡级规划预留指标使用条件的,可编制规划落实方案,并在规划指标使用额度内审批建新用地,省厅将优先安排规划指标使用额度。各地按照《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过渡期统筹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额度管理的通知(试行)》(浙自然资发〔2020〕13号)申请规划指标使用额度时,优先申请使用当地规划指标使用额度;当地规划指标使用额度已用完的,可申请省留规划指标使用额度,申请时须在备注栏中说明“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县域调剂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含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的,在本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相应调整调剂双方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 四、严格按照规划实施拆旧区复垦 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对位于扩展边界范围内,拟纳入复垦的建设用地地块,可依据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建设区土地规划用途调整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11〕59 号)、《关于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指标使用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11〕60 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1〕118 号)等文件规定,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复垦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先由省国土整治中心审查并经省厅审核后,规划修改方案报原规划批准机关或委托授权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对于其他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允许将规划用途调整为新增一般农田并纳入限制建设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依法批准后立项实施。要做好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和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地块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纳入建设留用地。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完成的地区,不得在城镇开发边界内进行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地块项目立项。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0 年8 月21 日 附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推进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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