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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11字体:[ ]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我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3月29日

        浙江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更新汇交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 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 1)要求,加快推进我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以县级为单位,开展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整理入库、集中更新和统一汇交工作。到 2023 年底,全面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同步完善不动产登记系统功能模块,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日常登记制度,做好登记成果日常更新工作,保持成果现势性。健全成果应用机制,充分发挥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在自然资源管理相关业务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现有成果整理入库。

        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等技术规范要求,整理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要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开展数据格式转换、信息补充录入、数据整合关联,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不动产数据库要做好与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自然资源三维立体时空数据库关联、衔接。

        (二)完善登记系统建设。

        对于现有不动产登记系统缺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功能模块的,各地要抓紧组织增加相应模块。对于现有不动产登记系统具备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功能模块的,各地要抓紧组织功能调试,确保不动产登记系统能够分变化情形满足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等日常登记业务需求。

        (三)规范成果集中更新。

        对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发生变化或经核实有错误的,各地要区分《通知》所列的 4 种变化情形以及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后权属变化、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后权属变化等 2种变化情形,对照《通知》所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技术指南》和《浙江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技术指南》(见附件 2),根据需要补充地籍调查,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以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为时点,开展统一集中更新。

        (四)严格成果质量检查。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采用质检软件对县级更新成果(包括登记成果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自查,对更新成果的数据进行质量检查,提交检查报告。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县级更新成果进行市级质检,除采用质检软件全面检查外,按宗地抽取不小于 5%的比例进行内业检查,重点检查登记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和一致性。省厅对各地上报的更新成果进行省级质检,除采用质检软件全面检查外,按宗地抽取不小于 2%的比例进行内业检查,并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相关成果进行检查。

        (五)建立健全成果日常更新和应用机制。

        各地要抓紧建立和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日常登记制度,做好登记成果日常更新工作,保持成果现势性和准确性。集体土地经依法征收的,在各地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后,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据政府出具的嘱托文件及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其他情形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要及时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登记。自 2024 年起,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国土变更调查,定期组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进行整理核实、查缺补漏,予以更新。

        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抓紧建立健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应用机制,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通过业务协同、流程再造、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与项目用地报批、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工作联动,充分发挥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的作用。

        (六)加强权属争议调处。

        各地要结合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以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为契机,及时掌握权属争议状况,建立完善权属争议信息库,全面应用“自然资源权属争议案件登记系统”,按职责做好权属争议调处,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顺利进行。

        三、时间安排

        根据各地工作基础,全省分两批次完成县级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整理入库、集中更新和统一汇交工作(具体清单见附件 3)。2022 年 3 月底前,省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节点。

        2022 年 6 月底前,各市、县(市、区)确定工作内容和技术路线,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经费。

        2022 年 11 月底前,完成第一批次县(市、区)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转换成果的县级自检上报。

        2023 年 2 月底前,完成第二批次县(市、区)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转换成果的县级自检上报。完成第一批次县(市、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更新成果的县级自检和市级质检,按要求汇交上报。

        2023 年 5 月底前,完成第二批次县(市、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更新成果县级自检和市级质检,按要求汇交上报。

        2023 年 8 月底前,省厅制定质量检查方案,开展全省县级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更新成果质量检查,按要求报部汇交。

        2023 年 12 月底前,根据部质检结果,各地开展整改完善工作,直至全部成果报部质检通过。

        四、实施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要充分认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内外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明确内部处(科)室业务协同、数据共享的路径,充分调动有关部门和乡镇、村的力量,确保登记成果更新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强化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要积极做好要素保障,结合本地实际,迅速制定方案,加强业务培训,周密组织实施,强化质量控制,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按时完成。

        (三)强化督促落实。省厅将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更新汇交工作台账,定期通报各地进展情况。对组织有力、推进有序的地方予以鼓励,对工作进度慢、成果质量差的地方进行重点督促指导。各市、县(市、区)应同时建立相应督查考核机制,对工作责任部门进行专项督查考核,确保工作落实。

        附件:1.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pdf

           2.浙江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技术指南.pdf

           3.浙江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第一批汇交县(市、区)名单.pdf

        附件:浙自然资函〔2022〕25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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