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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2410/2023-00033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 |
发布机构: |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16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
01-
17
18: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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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质科院:
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认可及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市监检测函〔2022〕171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部署
(一)各市、县(市、区)局应按照总局要求,组织部署好检验检测机构统计数据上报工作。要求各市、县(市、区)局于2023年1月20日前将相关通知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机构,督促机构在2月20日前按照规定如实报送统计数据和有关材料(包括统计调查数据、年度报告、社会责任报告、有效检验检测报告编号等);3月10日前完成辖区机构申报数据、资料的审核工作;3月底前结合本次统计工作,完成对辖区内机构2022年度上传有效检验检测报告编号的检查。
(二)省质科院应于3月底前完成全省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数据的抽查和补充审核工作,及时做好统计数据审查结果的跟踪工作;在总局开放数据后,抓紧组织汇总全省统计数据,形成《2022年度浙江省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分析报告》,并及时上报省局。
二、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数据质量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各市、县(市、区)局要建立协同机制,并建立责任人制度,确保审核工作质量,责任人员统一上报省质科院。
(二)加强检验检测服务业机构统计工作完整性。各市、县(市、区)局应建立与相关主管部门的协同工作机制,实现辖区各专业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统计的全覆盖,要注重机构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和材料的完整性,确保数据高质量。
三、加强监督考核,强化责任落实
(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总局要求规范上报。未按要求及时上报统计数据,以及故意瞒报、错报、漏报的,将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二)今年省局合格评定处将对审核工作进行考核,对存在严重失误、拖拉滞后、推诿扯皮及未申报机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省局合格评定处联系人:商鹏俊、刘佳莹,省质科院联系人:吴涛;联系电话:0571-89761504、85027719。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