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02482410/2022-677883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标准 |
发布机构: |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2022-10-14 |
【问答】《“浙江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
10-
14
17:
06
|
为贯彻《浙江省标准化条例》《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22〕11号)等相关规定,推进“浙江标准”标识制度实施,高标准助力高技术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支撑高效能治理、保障高品质生活、促进高水平开放,奋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我局制定《“浙江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
一、《管理办法》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开展“浙江标准”建设,是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浙江省标准化条例》的必然要求,是推进高标准引领高质量的创新举措。2021年10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标准化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本省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经自愿申请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符合引领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可以在标准文本上使用‘浙江标准’标识。具体评价规则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制定具体评价规则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2月14日,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22〕11号)提出,“完善‘浙江标准’标识制度,提升‘浙江标准’市场认同度和影响力。到2025年,认定高质量、高效益‘浙江标准’200项以上。”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
二、“浙江标准”的定位是什么?
答:本省制定的体现技术创新元素、符合高质量发展需求、具有共同富裕特征的高质量高效益的先进标准。高质量是指在本领域内具有先进性、创新性、可行性;高效益是指标准实施后取得了广泛的影响力和较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能够引领和支撑高质量发展、竞争力提升、现代化先行和共同富裕示范。
三、“浙江标准”的评定对象有哪些?
答:本省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符合“浙江标准”定位要求的,可申报评定“浙江标准”。本省企事业单位牵头制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通过等效转化或制定更高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等形式,申报评定“浙江标准”。
四、“浙江标准”的申报条件是什么?
答:申报单位应为标准的发布者或牵头制(修)订者,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在浙江省登记注册或依法成立,贯彻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标准化工作基础;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浙江标准”的时间周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浙江标准在线”平台受理“浙江标准”申报,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评定名额一般不超过100个,通过评定的“浙江标准”有效期五年。
六、“浙江标准”的评价程序有哪些环节?
答:“浙江标准”的评价程序主要包括六个环节:申报单位申请—推荐单位推荐—技术机构评价—审核并提出建议名单—公开公示—认定发布。
七、“浙江标准”的标识式样是什么样的?
答:“浙江标准”标识整体为正方形,其中“品”字源自古代书法大家王羲之《兰亭序》中的“品”字,外部方框与文字组成了印章形态,外框中英文字样“浙江标准ZHEJIANG STANDARD”,总体表达“浙江标准,卓越品质”的高标准高质量寓意。标识标准色为蓝色,色标数值为C100 M60 Y0 K0。中文“浙江标准”字样为楷体字体,英文“ZHEJIANG STANDARD”字样为Times New Roman字体。
图:“浙江标准”标识式样
八、“浙江标准”的标识使用有怎样的规定?
答:被评定为“浙江标准”的相关标准可以在标准文本上使用“浙江标准”标识,在本单位相关宣传活动中使用“浙江标准”标识,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标识,但不得改变标识的比例、图案、颜色和文字等要素。
九、相关部门在“浙江标准”制度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省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浙江标准”的制度设计、组织评价认定、标识管理推广和监督管理等。省有关主管部门(或中央驻浙单位)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浙江标准”项目推荐、组织实施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市、县(市、区)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浙江标准”项目推荐和监督管理。
十、认定为“浙江标准”后主要技术指标发生变化应该如何处理?
答:“浙江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发生变化的,相关单位应及时向省标准化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经评定后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重新授予“浙江标准”标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撤销“浙江标准”标识:
1.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条例》规定进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
2.标准实施效果不理想、没有推广价值的,或标准已废止的;
3.通过弄虚作假获得标识使用或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被撤销“浙江标准”标识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浙江标准”。
十一、认定“浙江标准”后如何确保有效实施?
答:“浙江标准”标识使用单位为主负责标准的持续实施和推广。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浙江标准”标识实行统一管理,适时组织监督抽查,对未有效推动标准实施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撤销“浙江标准”称号,并在“浙江标准在线”平台公示。
十二、“浙江标准”工作是如果接受监督的?
答:“浙江标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举报。禁止伪造、冒用“浙江标准”标识,不得利用“浙江标准”标识从事欺骗或者误导公众等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解读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71-89761423
政策原文链接http://zjamr.bjltwx.com/art/2022/10/14/art_1229565162_24375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