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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82947/2023-00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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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矿山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监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建设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矿安〔2022〕128号),全面推进我省矿山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提升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水平,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浙江省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矿山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总体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杜良浩,电话:0571-87053079。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1月12日
浙江省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矿山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总体方案
根据国家矿山安监局、财政部《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建设工作总体方案》、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安全监测技术规范》及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等标准规范及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矿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聚焦提升矿山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水平和政府部门矿山安全监管效能,充分利用数字技术,推动矿山企业有效运行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现对露天矿山边坡坍塌、地下矿山中毒窒息和火灾等重大安全风险的实时识别、在线监测和快速响应;推动矿山安全监管向远程化、智能化、可视化方式转变,全面提升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效能。
(二)基本原则。“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矿山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以下简称“矿山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按照“统筹推进、分级负责,政府搭台、企业主建,分类实施、分步推进,资源整合、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统筹推进、分级负责。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各负其责、上下联动、信息共享、合力推进。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制定总体方案,统筹推进方案实施,负责省级矿山安全监管数字化平台建设,适时出台或者推荐相关建设标准;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和财政部门负责推进属地矿山开展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积极组织建设试点;矿山较多的市和县(市、区)应单独建设矿山安全监管数字化平台。
——政府搭台,企业主建。将矿山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纳入安全生产领域数字化工作范畴,同部署、同推进;应急管理部门充分利用工业企业安全在线或者其它现有安全监管平台,建立各级矿山安全监管数字化平台。充分调动矿山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推进矿山企业按照规定的建设内容、标准和时间完成矿山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
——分类实施,分步推进。区别地下矿山、露天矿山、重点矿山三个类别,分类开展矿山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矿山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分为“基础”和“智能化”两个部分。“基础”部分建设按照“试点先行、固定标准、全面推广”的步骤推进。“智能化”部分建设根据国家部署,在重点矿山先行试点和推进。
——资源整合、注重实效。矿山企业要充分依托现有监测监控系统、风险分级管控信息化平台等现有成果,集成原有数据,建立矿山安全生产数字化平台,避免重复建设。各级矿山安全监管数字化平台与相关政府平台积极对接,通过数据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多跨共享。矿山企业信息数据由省级或者矿山较多的市、县级平台负责对接。
(三)工作目标。到2023年底,大中型生产矿山全部完成矿山安全生产数字化基础部分建设,建立企业矿山安全生产数字化平台;省和矿山较多的市、县(市、区)全部完成矿山安全监管数字化平台建设,辖区内大中型生产矿山风险管控的重要信息接入各级平台。到2024年底,所有金属非金属生产矿山全部完成矿山安全生产数字化基础部分建设,建立企业矿山安全生产数字化平台。重点矿山按照国家部署开展“智能化”建设,到2026年全面完成。
二、建设框架和主要内容
(一)企业矿山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按照“基础+智能化+X”的框架建立。“基础”部分包括视频监控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系统、安全生产调度系统等4个子系统。可实现的功能主要有:矿山重点生产场所视频全覆盖;实时监测地下矿山通风、有害气体浓度和露天矿山边坡位移;实时掌握矿山作业人员及位置情况;动态反映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快速有效开展安全生产指挥调度。“智能化”部分包括AI视频智能辅助监管系统、应急处置视频智能通讯系统、重大违法行为智能识别分析系统和三维地质模型及智能安全生产调度等5个子系统。“X”是指各地及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开发的矿山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项目。鼓励重点矿山同步推进基础和智能化建设。
(二)矿山安全监管数字化平台。省应急管理厅在“工业企业安全在线”上建立“浙江省矿山安全监管数字化平台”,接入全省矿山重点生产场所视频、地下矿山通风、有害气体监测和露天矿山边坡位移监测数据,适时接入重点矿山“智能化”部分数据,并负责对接国家级监管平台。市、县级矿山安全监管数字化平台接入辖区内矿山数据应不少于省厅数据,并可实现与上级平台有效对接。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保障。省应急管理厅成立由安全基础处、科技与信息化处、数字与技术中心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由安全基础处处长担任小组负责人,负责全省矿山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推进工作。
(二)经费保障。企业矿山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立足于企业投入,并积极争取国家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支持。各级地方财政要支持矿山安全监管数字化平台建设。
(三)激励措施。省应急管理厅将确定2-4个市或者矿山较多的县(市、区),开展矿山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试点,试点工作列入“七张问题清单”考核;试点项目在争取国家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时,优先予以支持。
(四)进度安排。2023年1月底前,拟参加试点的市或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管理厅递交矿山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试点申请(见附件);2023年2月15日前,省应急管理厅完成审核,确定试点单位;2023年5月底前,试点单位完成建设任务,形成《试点工作小结》和《企业上传数据标准规范》。2023年6月底前,形成《浙江省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数字化基础部分建设指南》和相关的《企业上传数据标准规范》。2023年7月开始,全面推进矿山安全生产数字化基础部分建设,确保目标任务完成。重点矿山安全生产数字化智能化部分建设试点及推进工作,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统一安排实施。
附件:矿山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试点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