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严密交通管理执法监督制度
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订进一步改革完善机动车登记制度,进一步健全重点车辆安全准入机制,严密交通管理执法监督制度。
强化“两客一危”等重点车辆源头监管。严格“两客一危”重点车辆登记审查,对登记使用性质为危险货物运输、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的,公安交管部门与交通运输部门联网核查运输资质,加强部门协同,严格规范管理。
严格嫌疑调查,对机动车登记发现车辆涉嫌非法生产、拼装、改装、被盗抢骗等嫌疑的,公安交管部门启动调查程序,严格追究违法违规责任。
同时,此次修订坚持全面从严治警,完善执法监督机制,提升公安交管执法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加强对车辆管理所、登记服务站办理车辆登记查验、牌证发放等工作监督管理,对违规办理机动车登记、为不符合标准车辆上牌的,严格责任追究。
每所中小学校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
5月1日起实施的《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明确,每所中小学校将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优先配备法治副校长。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重点围绕中小学法治副校长“是什么”“干什么”“谁来管”等问题,系统设计了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制度。
根据《办法》的规定,法治副校长要参与安全管理,指导学校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协助推动建立学校安全区域制度,协助学校健全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主持或者参与学校安全事故的调节协商,指导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纠纷,制止侵害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据介绍,中小学法治副校长是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推荐或者委派,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聘任,在学校兼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的人员。
此外,《办法》在规定派出机关、学校采取措施鼓励支持法治副校长履职的同时,健全了考核、评价、表彰和奖励机制,激励法治副校长履职尽责。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5月1日起城乡统一
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施行。其中,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由原来的城乡区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今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这将改变以前对城乡不同户籍身份的居民认定赔偿数额差距较大的情况。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明确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是企业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一般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职责,通过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政府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及功能区管理机构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直报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这是于5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中的部分内容。
据介绍,山东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履行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直报制度等方面,依法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办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所在工作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承担直接责任。
《办法》要求追责首先明确直接责任人而非安全管理人员。在隐患处置措施方面,山东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可依法采取责令立即消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对于危害程度高、整改难度大、整改时间长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挂牌督办。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个人危害铁路运营最高罚款2000元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于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强化了建设环节的铁路安全要求等。同时,《条例》补充规定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一定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和限制性行为、铁路桥下空间的禁止性行为、危害铁路运营安全的行为,并设定了相应行政处罚标准。
此外,《条例》还规定,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营安全和站车秩序的行为:(一)攀爬铁路线路设施设备,击打铁路行车设施、设备;(二)干扰检票闸机或者车门开、关,强行进出检票闸门、上下列车;(三)擅自跨越铁路线路或者进入其他禁止通行区域;(四)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乘务室等工作区域或者设备管理、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五)殴打、谩骂、侮辱铁路工作人员;(六)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七)围堵列车、阻碍发车等影响列车正常运行;(八)在禁止吸烟的列车、列车禁烟区域内使用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铁路运营安全的行为。
实施危害铁路运营安全和站车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将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行为列为严重不良信用信息
5月1日,《四川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
该意见明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认定、谁列入”的原则,将经认定存在以下特定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四川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其中,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建筑市场主体将被列入“黑名单”。
该意见提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但意见同时提出,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资质资格证书或降低资质等级的和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以及施工许可、安全生产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的这两种严重不良信用信息在公开期限内不可修复。
不可修复的信用信息由《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认定标准》予以特别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