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103/2021-00108 | 主题分类: | |
公开日期: | 2021-12-21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民宗委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
文 号: |
浙江省民宗委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温197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
||||
|
||||
浙民宗提〔2021〕1号 省农业农村厅: 兰锡明代表在省十三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设立民族乡村产业经济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建议》(温197号)已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用好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 近年来,我省把民族乡村振兴示范建设作为民族工作的主要抓手,推进民族乡村高质量发展,努力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为支持我省少数民族地区全面发展、进一步改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基础设施、产业经济、社会民生等发展,从1999年起省财政专门设立了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经过几轮的增量,目前专项资金年转移支付额度已经达到2700万元。同时,我省还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2021年中央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下达给我省的资金规模为2640万元,比2020年度资金总额2463万元增长了177万元(7.19%)。省民宗委按照中央和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通过科学谋划,合理安排支出方向,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有效地提升了我省民族地区生产条件和社会民生水平。 二、加大民族乡村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省民宗委会同省财政厅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几年来对民族县乡村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增无减。2016年—2020年,省财政每年在均衡性转移支付中安排少数民族因素转移支付1亿元;2014年起,对18个民族乡(镇)每年安排200万元少数民族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2018年,又将景宁的19个乡(镇)列入少数民族财政转移支付对象。通过在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等方面给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重点倾斜照顾,为全面助推我省民族乡村振兴提供了有力的财力支持。目前省民宗委和省财政厅正在修订《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该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用于推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振兴民族乡村,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 一如既往支持民族乡村发展 对兰锡明委员提出的“通过资金补助形式设置引导资金。按照企业或机构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助,比如按照10%补助比例,政府可通过1000万元补助资金带动1亿的资金投入”“建议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给予产业项目和资金扶持和项目的落实和补助”等建议,是极富建设性的。下一步,省民宗委将继续立足工作职责,继续以中央和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为抓手,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紧盯《浙江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目标,保持与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对民族方面有关专项资金使用体现优先重点,统筹兼顾,培育示范,辐射引领,确保有限资金用在重点项目上,确保资金效益最大化。同时,我们继续积极争取和统筹多方面资金和资源支持民族乡村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的培育壮大,推动民族乡村产业的高质量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富裕。 以上会办意见,供你单位参考。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1年5月25日 (联系人:省民宗委民族一处 张金钰,联系电话:0571-87053882) |
||||
(编辑: ) | ||||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