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厅于2023年1月31日受理了宁波吾晟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提出的执业许可申请。为了对申请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规定的条件进行进一步审查,现将申请情况公示如下:
一、 申请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宁波吾晟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二、 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三、 首席合伙人(或者主任会计师)姓名:刘丽娜。
四、 各合伙人/股东的具体情况见下表:
姓名 | 注册会计师编号 | 国籍 | 是否为移居境外人员 | 前3年内是否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 前3年内是否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 从业经历 | 是否办理完从原所转出手续 | 若为原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是否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 |
累计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 | 最近一次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连续执业时间 | ||||||||
刘丽娜 | 110101301173 | 中国(内地) | 否 | 否 | 否 | 10 | 5.6 | 是 | 是 |
程蕾 | 330000461909 | 中国(内地) | 否 | 否 | 否 | 23 | 21.7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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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