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务专题 > 重要专题 > 政策进万家 进万企 > 民生政策速递 >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 > 最新政策
        索引号: 002482242/2022-78125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机关: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 2022-06-24
        索引号: 002482242/2022-78125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机关: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 2022-06-24
        发文字号: -
        废止时间: 0000-00-00
        修 正: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杭州市住保房管局:为贯彻落实《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和《高质量发展建设“浙有善育”工作方案(2022—2025年)》,推进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助力“浙有善育”名片打造,提出有关工作意见如下:一、支持市县完善公租房保障政策。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三孩家庭,在公租房户型选择、租金和公租房租赁补贴上予以适当照顾。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推进“浙有善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 日期: 2022- 08- 04 14: 59
        • 来源: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杭州市住保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和《高质量发展建设“浙有善育”工作方案(2022—2025年)》,推进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助力“浙有善育”名片打造,提出有关工作意见如下:

        一、支持市县完善公租房保障政策。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三孩家庭,在公租房户型选择、租金和公租房租赁补贴上予以适当照顾。选择实物配租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选房,未达到低收入家庭标准的比照低收入家庭标准核定租金;选择租赁补贴的,未达到低收入家庭标准比照低收入家庭标准发放租赁补贴。

        二、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优惠政策。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三孩家庭出租的,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的85%确定租金。

        三、支持优先购买共产权住房。鼓励对符合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条件的三孩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四、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对三孩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按家庭当期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确定。对三孩家庭申请贷款,不纳入轮候,优先予以发放。适当提高三孩家庭无房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结合各地实际提取限额可上浮50%。

        五、优化住房产品供给。在住房市场供应端,鼓励房地产企业在开发过程中,根据市场实际创新、优化住宅户型设计,满足多孩家庭的居住需求。住房限购城市可根据实际适时调整优化限购政策。

        六、统筹老旧小区改造和未来社区建设。修订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细化增补无障碍、适老、托幼设施等内容。在未来社区建设中,将“配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机构和社区照护驿站,要求设施完备,安防监控设备全覆盖”,作为约束性指标;将“通过公建民营、单位办托、幼托一体等方式举办托育机构,推动普惠托育服务全覆盖,探索家庭式共享托育等新模式,依托‘浙有善育’数字化平台,搭建社区育儿一件事掌上服务平台,提供照护课程”,作为引导性指标。依托数字社会和浙里未来社区在线,加快“浙有善育”场景应用在未来社区精准落地。

        七、创新完善标准规范。针对改建的托育机构无法满足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会同卫健、消防救援等部门研究制定《老旧小区托育机构改建防火技术导则》,在满足消防安全性的前提下,重点解决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问题,明确托育机构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等规定,提出消防设施配置要求、户外活动场地需求以及安全疏散强制性措施。

        本意见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24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