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22-779879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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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成文日期: | 2022-05-27 |
索引号: | 002482242/2022-7798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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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
发文机关: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成文日期: | 2022-05-27 | ||
发文字号: | -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
修 正: |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稳增长等有关实施方案和工作要求,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支持基本住房消费。 |
省建设厅 财政厅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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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稳增长等有关实施方案和工作要求,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支持基本住房消费。各地要结合当地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等实际,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租房提取力度,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更好满足缴存人的实际需要。 二、履行民主协商程序。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2022年12月31日前可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前应当与职工充分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决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也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三、注重维护职工权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2022年12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经申请不作为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全面提升服务水平。各地要深化和充分借助数字化改革成果,通过全省政务服务平台、长三角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等渠道,优化办理流程,减少申请材料,进一步提升网上办、掌上办服务水平,保障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畅通高效便民运行。同时,进一步创新惠企服务举措,及时了解企业实际困难、职工合理诉求,提升服务对象获得感和满意度。 五、确保资金平稳运行。各地要科学评估政策调整对资金使用的影响,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后续政策储备,确保正常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同时,加强政策衔接,保持政策连续性。 六、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抓好落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际和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要求,提出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具体办法。 七、加大宣传贯彻力度。各地要及时发布住房公积金业务调整公告及业务办理指南,让社会各界充分知晓住房公积金阶段支持政策实施范围及办理方式,及时解答有关咨询疑问。 请各设区市于6月10日前将本地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情况报省建设厅,相关实施情况按规定定期上报。 有关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按上述三部委文件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2022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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