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904/2022-78465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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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省经信厅 | 成文日期: | 2022-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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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省经信厅 |
公开日期: | 2022-06-29 2022-06-29 |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温30号建议的答复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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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蒋华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提出的《关于优先保障小微园建设用地指标的建议》(温30号)收悉。建议肯定了我省小微企业园建设在治理“低、散、乱、污”和促进企业创业创新方面的作用,同时指出目前小微企业园建设存在用地指标不足的问题,进而提出落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小微园建设的建议,富有真知灼见,感谢您对小微企业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用地计划指标总体趋紧 近年来,国家严控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总量。“十四五”期间还将下降,降幅约为15%-20%,全省用地计划指标十分紧张。2020年6月,自然资源部下发《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91号),实行计划改革,总体原则是计划指标跟着项目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实行分类分级保障。 一是对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包括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和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项目等。 二是对未纳入国家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国家按照新增用地计划指标与各地处置存量土地面积相挂钩的办法核定用地计划指标,由各省自行统筹安排。我省现下达各地的专项用地及奖励指标,就是从地方存量土地处置所获取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统筹上来的。 二、小微企业园建设用地保障举措 一是着力创新政策供给。在土地供应方式上,允许采用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灵活确定小微企业园供地方式和使用年限。在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上,允许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园建成后,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按幢、按层或按规划确定的最小单元分割转让。在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上,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微企业园,允许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适当放宽。 二是着力强化要素保障。指导各地将小微企业园用地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中,进一步优化用地结构布局,落实用地空间。鼓励各地整合年度新增计划、增减挂钩以及低丘缓坡试点专项指标等,统筹保障小微企业园用地需求。支持各地结合“三改一拆”“五水共治”“四换三名”、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持续推进城市、开发区有机更新,利用存量土地建设小微企业园。 三是着力优化用地服务。全面推进“标准地”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园以“标准地”方式出让。创新不动产登记服务,基本实现以“标准地”供应小微企业园的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结,提交材料减少50%以上。推进“金融信贷+抵押登记”联办机制建设,小微企业园建设主体可以在银行办理贷款时同时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做到抵押登记“一次不用跑”。 三、下一步打算 我们将继续关注和积极争取用地政策,同时鼓励各地优先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批而未供土地等土地资源,按“增存挂钩”要求,加大存量土地盘活利用力度,统筹保障小微企业园发展用地。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建议各地积极向省发改委申报争取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对入库项目将按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计划奖励政策优先给予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省发展改革委将支持温州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园单体项目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加强与项目业主的对接协调,指导当地发展改革委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前介入,加快推进项目进展。 再次感谢您对小微企业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关心小微企业园建设并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联系人:企业服务处 陈婧绮; 电 话:0571-87059130,传真:87059130。 邮 编:310007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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