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我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工作,我委牵头起草了《浙江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5月25日前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反馈至省能源局节能处。
联系人:杨元一;联系电话:0571-87051722,0571-87050351(传真);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省府路8号。
浙江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为切实做好我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以下简称能耗双控),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确保完成“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阶段性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4.5%,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比2020年下降5%左右,控制在1.24亿吨左右;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5.50万吨、4.76万吨、5.43万吨、0.36万吨以上。
三、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一)工业节能降碳工程。开展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盘”攻坚行动,全省淘汰落后和整治提升高耗低效企业15000家以上。以钢铁、建材、石化、化工、化纤、造纸、纺织等七大行业为重点,开展公共用能系统能效诊断,每年组织实施百项省级重点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建立健全绿色低碳技术推广机制,探索氢能冶炼、氧气高炉、非高炉冶炼、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一体化等突破性低碳技术应用。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全面完成钢铁、水泥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涂装类、化工类等产业集群分类治理。因地制宜推进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以高耗水工业技术改造、工业绿色发展、清洁生产为重点,促进废水循环和综合利用。开展数据中心能效提升行动,进一步提高数据中心绿色低碳水平。“十四五”时期,规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16%以上(扣除国家单列项目后),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18%。到2025年,力争石化、化工、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等行业重点领域达到能效标杆水平产能比例达到50%。(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重大平台节能环保提升工程。推动能源资源梯级利用、原料/产品耦合,实现重大产业平台能源系统整体优化。全面实施区域能评改革2.0版,建立健全重大产业平台区域能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定期发布重大产业平台能效评估报告。实施园区绿色低碳发展提档行动,推进园区空间布局、产业循环链接、资源高效利用、节能降碳等循环化改造。深化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开展清新园区和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推动挥发性有机物、电镀废水及特种污染物集中治理等“绿岛”项目建设。到2025年,重大平台区域能评覆盖率达到100%,60%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建成清新园区,所有设区城市及60%的县(市、区)建成“无废城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
(三)城镇建筑节能提升工程。全面贯彻城镇建筑绿色低碳规划理念、绿色设计、绿色施工管理,落实低碳城市、韧性城市、海绵城市建设。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实施低能耗建筑标准,加快发展超低能耗建筑。稳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大力推广太阳能光伏(光热)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因地制宜推进地源热泵系统等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落实绿色高效制冷行动,更新升级制冷技术、设备,优化负荷供需匹配,大幅提升制冷系统能效水平。落实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工程。到2025年,城镇新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设计节能率提升至75%以上,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局、省能源局)
(四)交通物流节能减排工程。加快美丽公路、美丽航道、城乡绿道网建设,推进充(换)电、综合供能服务站、加氢站、低碳公路服务区、水上服务区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城市物流邮政(快递)配送车辆等公共交通新能源化比例,提高清洁能源船舶应用。推动大宗货物和中长距离运输“公转水”“公转铁”,大力发展以“四港联动”为核心的多式联运。全面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国四排放标准,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加快淘汰国四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深入实施清洁柴油机行动,鼓励重型营运柴油货车更新替代。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推进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扩大岸电设施泊位覆盖面,加快港口车辆装备、作业机械等开展清洁能源动力更新替代,推动内河八大水系、沿海、沿江港口靠泊船舶全面使用岸电。加快绿色仓储建设,鼓励建设绿色物流园区。加快标准化物流周转箱推广应用。开展邮政业绿色网点和绿色分拨中心建设,引导企业加大可循环快递箱(盒)应用规模。实施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加大绿色认证快递包装产品推广力度。到2025年,实现全省主城区公共交通领域车辆(应急保障和特殊需求车辆除外)新能源化达到80%,全省国四及以下老旧营运货车更新淘汰4万辆。(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省邮政管理局)
(五)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工程。因地制宜推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的应用,提升农村用能电气化水平。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农机装备推广应用,推进农房节能改造和绿色农房建设。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药化肥减量增效、秸秆综合利用,完善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配套设施建设、运行以及综合利用的指导、服务,积极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强基增效双提标”行动。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覆盖率达95%,力争出水达标率达到95%,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6%以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2%以上。(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能源局)
(六)公共机构能效提升工程。开展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绿色星级改造、办公建筑需求响应绿色改造,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等市场化模式。提高公务用车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提升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保障设施建设。实行能耗定额管理,全面开展节约型机关、“零碳”公共机构等创建。到2025年,建设乡镇以上“零碳”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300个,全省80%以上的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建成节约型机关,全省公共机构煤炭“零”消费、绿色采购比例达到80%。(责任单位:省机关事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七)重点区域污染物减排工程。深入实施细颗粒物和臭氧“双控双减”,以环杭州湾地区为重点,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持续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扎实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农业面源、船舶、尾矿库等污染治理工程,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推进重点区域和高耗水行业节水减排。到2025年,省管内河通航水域运输船舶水污染物实现应收尽收。(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
(八)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程。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抓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进存量煤电机组节煤降耗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严控新增耗煤项目,新、改、扩建项目实施煤炭减量替代。不再建设国家禁止的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稳妥有序推进燃料类煤气发生炉、燃煤热风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以及建材行业煤炭减量,实施清洁电力和天然气替代。推广大型燃煤电厂热电联产改造,充分挖掘供热潜力,推动淘汰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加大落后燃煤锅炉和燃煤小热电退出力度,推动以工业余热、电厂余热、清洁能源等替代煤炭供热(蒸汽),因地制宜实施发电、制热、供冷等再利用改造。全面淘汰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24%左右。(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九)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程。推进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工程,实施全过程污染物治理。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推动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深化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持续开展低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提升改造,全面提升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对易挥发有机液体储罐实施改造,对浮顶罐推广采用全接液浮盘和高效双重密封技术,对废水系统高浓度废气实施单独收集处理。加强油船和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到2025年,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使用比例分别降低20个百分点、10个百分点,溶剂型胶粘剂使用量降低20%。(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省交通运输厅)
(十)环境基础设施水平提升工程。加快构建满足实际需要的污水、垃圾、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体系,推动形成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实施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攻坚行动,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清洁化改造。推行污水资源化利用和污泥无害化处置。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到2025年,所有县(市、区)完成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完成400万吨/日,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300万吨/日,新增和改造污水管网4000公里,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95%以上,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65%左右。(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治水办)
四、健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
(一)优化能耗双控制度。综合考虑产业结构、能效现状、节能潜力等因素,合理分解各设区市政府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省对各设区市“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实行基本目标和激励目标双目标管理,对能耗强度降低达到激励目标的地区,其能源消费总量在当期能耗双控考核中免予考核。完善能源消费总量指标确定方式,根据地区生产总值增速目标和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确定年度能源消费总量目标,经济增速超过预期目标的地区可相应调整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对国家能耗单列的重大项目,不纳入地方能耗强度和总量考核。对原料用煤、用油、用天然气,不纳入地方能耗强度和总量考核。对年度新增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地方能耗总量考核。实施重点行业企业用能预算管理,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基准能耗,开展用能预算监测预警、考核评价,不断增强用能预算约束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统计局、省能源局)
(二)健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作为加快绿色低碳发展、推动结构优化调整、提升环境治理水平的重要抓手,推进实施重点减排工程,形成有效减排能力。优化总量减排指标分解方式,按照可监测、可核查、可考核的原则,将重点工程减排量下达地方,污染治理任务较重的地方承担相对较多的减排任务。落实制造业企业差别化排污机制。根据国家核算技术指南要求,开展总量减排核算,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制度衔接,提升总量减排核算信息化水平。完善总量减排考核体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强化总量减排监督管理,重点核查重复计算、弄虚作假特别是不如实填报削减量和削减来源等问题。(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三)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对在建、拟建和建成“两高”项目开展分类处置,将已建“两高”项目全部纳入重点用能单位在线监测系统,强化对“两高”项目的闭环化管理,坚决拿下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严格落实新上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0.52吨标煤/万元能效标准,强化新建项目对能耗双控影响评估和用能指标来源审查。建立完善“两高”项目产能、能耗、煤耗、污染物排放、碳排放减量等量替代制度,减量等量替代来源应当可监测、可统计、可复核。对正在洽谈、尚未获批的“两高”项目,各地在履行各项审批手续之前,要深入论证建设必要性、可行性,认真分析评估对能耗双控、碳排放、产业高质量发展和环境质量的影响。对不符合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和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等要求的项目,坚决停批停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
(四)全力做好重大项目用能保障。对主要产品能效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重大产业项目,可以跨年度使用“十四五”能耗指标。各设区市应建立健全能耗指标台账,在市域范围内统筹使用能耗指标。对含有原料用能的新上项目,按照扣除原料用能后的能耗开展节能审查。对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节能技术改造实现节能量、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企业存量用能空间,可用于平衡重大项目用能需求。对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0.52吨标准煤/万元的重大项目,节能审查开通“绿色通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能源局)
(五)健全法规标准。推动制修订《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浙江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及时制修订节能标准,定期发布《浙江省产业能效指南》,推动重点行业能效水平明显提升。完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持续优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配套技术规范。深入开展能效创新、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绿色产品领跑者引领行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六)完善经济政策。加大节能减排财政支持力度,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加大能耗双控财政奖惩力度。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实施力度。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大力发展绿色信贷,支持重点行业领域节能减排,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加快绿色债券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积极推进环境高风险领域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绿色信贷统计、监测、评价体系,优化风险管理和信贷管理机制,推动企业污染排放、环境违法违规记录等信息与信贷审批标准相结合。持续完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等绿色电价制度,实施重点行业超基准能耗阶梯电价和单位产品超能耗限额标准阶梯电价政策,坚决取缔有关“两高”项目不合理的价格支持政策。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探索建立受益农户污水处理付费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七)完善市场化机制。深入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改革,制订分行业能耗确权方法,迭代升级用能权交易平台,推动能源要素向优质项目、企业、产业流动和集聚。深入推进排污权市场化交易,逐步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权交易范围。推广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全面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推广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规范开放环境治理市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探索推广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环境托管服务等新模式。强化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扩大实施范围。健全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推行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及节能低碳环保产品认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电力公司)
(八)加强统计监测能力建设。严格实施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应用。完善工业、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探索建立城市基础设施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构建覆盖排污许可持证单位的固定污染源监测体系,加强工业园区污染源监测,推动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控监测设施。加强统计基层队伍建设,强化统计数据审核,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升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
(九)加强节能减排能力建设。以“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为牵引,建立健全全覆盖的节能监管体系和全闭环的节能执法体系,构建全方位的节能监管执法协同体系。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和负责人。加强县级及乡镇基层生态环境监管队伍建设,重点排污单位设置专职环保人员。加大政府有关部门及监察执法机构、企业等节能减排工作人员培训力度,通过业务培训、比赛竞赛、经验交流等方式提高业务水平。开发节能环保领域新职业,组织制定相应职业标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省司法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能源局)
(十)强化节能减排数字赋能。聚焦国家节能减排重大战略任务,以重大应用建设为抓手,强化改革突破,推动节能减排流程再造、制度重塑。坚持问题导向,迭代完善节能降碳e本账、减污降碳在线等多跨场景建设,打造综合集成应用,提升实战实效能力。构建目标分解、监测跟踪、评价考核全链式闭环管理模式,进一步提高节能减排目标精细化管理水平。推进节能减排重大应用贯通,加强省市县三级联动、跨部门高效协同,提高共治水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大数据局、省能源局)
五、强化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部署上来,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系统观念,明确目标责任,制定实施方案,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完成“十四五”节能减排各项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署推进,将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充分衔接,科学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单位责任。要科学考核,防止简单层层分解。重点用能企业要带头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鼓励实行更严格的目标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工作指导,推动任务有序有效落实,及时防范化解风险,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
(二)强化监督考核。开展“十四五”设区市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科学运用考核结果,对工作成效显着的地区加强激励,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加强督促指导,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设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完善能耗双控考核措施,增加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考核权重,加大对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推动能源资源优化配置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力度,统筹目标完成进展、经济形势及跨周期因素,优化考核频次。继续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把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压实减排工作责任。完善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深化例行督察,强化专项督察。(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
(三)开展全民行动。深入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增强全民节约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营造绿色低碳社会风尚。推行绿色消费,加大绿色低碳产品推广力度,组织开展全国节能宣传周、六五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通过新闻发布、新媒体、短视频、公益广告等多种传播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节能减排法规、标准和知识。加大先进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推广力度。发挥行业协会、商业团体、公益组织的作用,支持节能减排公益事业。畅通群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督渠道。开展节能减排自愿承诺,引导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自觉履行节能减排责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附件:1.“十四五”各设区市能耗强度降低目标
2.“十四五”主要行业节能指标
3.“十四五”各设区市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目标
附件1
“十四五”各设区市能耗强度降低目标
地市 | 基本目标 | 激励目标 |
杭州 | 15% | 15.5% |
宁波 | 16% | 17% |
温州 | 13.5% | 14% |
湖州 | 15.5% | 16% |
嘉兴 | 16% | 17% |
绍兴 | 16% | 17% |
金华 | 15.5% | 16% |
衢州 | 15.5% | 16% |
舟山 | 16% | 17% |
台州 | 13.5% | 14% |
丽水 | 13.5% | 14% |
附件2
“十四五”主要行业节能指标
指标 | 单位 | 2020年实际值 | 2025年指标 | 责任单位 | |
目标值 | 变化幅度/变化率 | ||||
能源 | |||||
6000千瓦以上火电发电标煤耗 | 克标准煤/千瓦时 | 281 | 280 以下 | 1以上 | 省能源局 |
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 | % | 18.3 | 24左右 | 5.7左右 | |
工业 | |||||
水泥熟料综合能耗 | 千克标准煤/吨 | 107.3 | 103 | 4.3 | 省经信厅 |
乙烯综合能耗(不含煤制烯烃) | 千克标准油/吨 | 640 | 590 | 50 | 省发展改革委 |
PTA装置单位综合能耗 | 千克标准 煤/吨 | 55 | 50 | 5 | |
新建大型和超大型数据中心电能利用效率 | <1.3 | 省发展改革委 | |||
建筑 | |||||
城镇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比例 | % | 97 | 100 | 3 | 省建设厅 |
城镇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替代率 | % | 6 | 8 | 2 | |
交通 | |||||
主城区公共交通领域车辆(应急保障和特殊需求车辆除外)新能源化率 | % | 62 | 80 | 18 | 省交通运输厅 |
营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率 | % | [5.5%] | 省交通运输厅 | ||
公共机构 | |||||
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率 | 千克标准煤 /平方米 | 5.96 | 5.66 | [5%] | 省机关事务局 |
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下降率 | 千克标准煤 /人 | 153.72 | 144.50 | [6%] |
注:[]内为变化率。
附件3
“十四五”各设区市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目标
地区 | 氮氧化物(吨) | 挥发性有机(吨) | 化学需氧量(吨) | 氨氮(吨) |
杭州 | 12500 | 6800 | 6500 | 500 |
宁波 | 9000 | 8000 | 8000 | 500 |
温州 | 3000 | 5800 | 8000 | 1200 |
湖州 | 6000 | 3000 | 5000 | 350 |
嘉兴 | 4000 | 5800 | 6000 | 400 |
绍兴 | 4200 | 3700 | 5000 | 400 |
金华 | 5000 | 4700 | 5000 | 500 |
衢州 | 8000 | 1200 | 3000 | 250 |
舟山 | 1000 | 500 | 500 | 120 |
台州 | 2500 | 7000 | 6000 | 350 |
丽水 | 500 | 1300 | 3000 | 250 |
序号 | 反馈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理由 |
1 | 省委组织部 | 无意见。 | ||
2 | 省委宣传部 | 无意见。 | ||
3 | 省经信厅 | 第四页中“推...”2020年炼钢用废钢比为21.8%,已达到了近年来的最高水平,国家的目标是到2025年达到30%。 | 采纳 | |
4 | 省科技厅 | 无意见。 | ||
5 | 省公安厅 | 无意见。 | ||
6 | 省司法厅 | 建议将第四(五)点中的“《浙江省电力需求侧响应实施办法》”删除,理由:《浙江省电力需求侧响应实施办法》不属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范畴。 | 采纳 | |
建议将第四(九)点中的“加快推进节能监察‘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打通节能监察与执法‘双向监督’、‘同向发力’通道,构建高效协同的节能执法体系”修改为“以‘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为牵引,建立健全全覆盖的节能监管体系和全闭环的节能执法体系,构建全方位的节能监管执法协同体系”。理由:节能监察“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表述不规范。 | 采纳 | |||
建议将第四(九)点中的责任单位由“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电力公司”修改为“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司法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理由:省发展改革委为节能监察主体部门。 | 采纳 | |||
7 | 省财政厅 | “(六)完善经济政策。”建议牵头单位为省发展改革委。内容主要涉及价格政策。 | 采纳 | |
第13页第2行“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覆盖范围”,建议修改为“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实施力度”。理由:实施政府优先或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中央部委发布,我省引导鼓励预算单位积极采购经认证的绿色产品,政府绿色采购的理念已涵盖政府采购全领域。具体表述上不建议使用“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覆盖范围”,调整后的表述更符合当前工作实际。 | 采纳 | |||
8 | 省人力社保厅 | 关于文件中提到的“创建”、“示范”有关工作,国家有严格的管理要求。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厅字〔2018〕5号)规定:一是在2018年1月30日之前已经作出部署的创建示范活动,且符合保留依据(必须有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地方性法规,省委、省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在清理工作期间可继续开展;二是在2018年1月30日后,在清理工作期内,原则上不得新开展创建示范活动,目前仍处于清理期。经请示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特别重大、急需开展的省级创建活动,以省委、省政府名义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批准后方可开展。省级以下新的创建示范项目,待省里建立创建示范活动申报审批制度后,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开展。若不属于创建示范项目的,建议调整相关表述。国家层面的创建示范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 | 部分采纳 | 1. 涉及到的创建有深入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节约型机关、“零碳”公共机构创建。其中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是国务院“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方案中明确的内容;关于节约型机关、“零碳”公共机构创建,经与省机关事务局对接,前者为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的内容,后者为袁家军书记于2021年5月7日在全省碳达峰通气会上的讲话要求。 2. 涉及到的示范表述,已经调整。 |
9 | 省自然资源厅 | 无意见。 | ||
10 | 省建设厅 | 在第5页“城镇建筑节能提升工程”章节中,“全面实施低能耗建筑标准,加快发展超低能耗建筑”建议调整为“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实施低能耗建筑标准,加快发展超低能耗建筑”;“稳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大力推广太阳能光伏(光热)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和地源热泵系统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议调整为“稳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大力推广太阳能光伏(光热)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因地制宜推进地源热泵系统等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到2025年,现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设计节能率提升至75%以上,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建议调整为“到2025年,城镇新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设计节能率提升至75%以上,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该章节责任单位建议增加“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采纳 | |
在第7页“公共机构能效提升工程”章节中,建议增加“健全完善公共建筑能耗定额体系,加强公共建筑用能监察,推进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探索开展碳排放统计、碳审计和碳效公示”。 | 不采纳 | 建筑能耗定额体系、建筑节能监察、统计等工作,都在文件中体现。 | ||
第7页“重点区域污染物减排工程”章节中,责任单位建议取消“省建设厅”。 | 不采纳 | 城镇污水处理属省建设厅职责范围。 | ||
在第8页“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程”章节中,“推动以工业余热、电厂余热、清洁能源等替代煤炭供热(蒸汽)”“建议调整为“推动工业余热、电厂余热的清洁再利用”。 | 不采纳 | 此项工作没有涉及到建设厅的职能,责任单位中没有建设厅。 | ||
在第15页“强化节能减排数字赋能”章节中,建议增加“民用建筑电力用能数据受限共享(政府部门间共享)”,责任单位中建议增加“省电力公司”。 | 不采纳 | 此项工作没有涉及到建设厅的职能,责任单位中没有建设厅。 | ||
在第18页“附2”的“‘十四五’主要行业节能指标”中,“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指标名称建议与省碳达峰方案中保持一致,改为“城镇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替代率”。 | 采纳 | |||
11 | 省交通运输厅 | 第五页推进低碳公路服务区、综合客运枢纽建设修改为推进低碳公路服务区、水上服务区建设。 | 采纳 | |
附件2中主城区公共交通领域车辆新能源化(公交、出租车)2020年实际值为62%。 | 采纳 | |||
建议将第8页第7项“重点区域污染物减排工程”中的“到2025年,内河运输船舶污水垃圾等污染物实现应收尽收”修改为“到2025年,省管内河通航水域运输船舶水污染物实现应收尽收”。 | 采纳 | |||
12 | 省水利厅 | 无意见。 | ||
13 | 省农业农村厅 | 无意见。 | ||
14 | 省商务厅 | 无意见。 | ||
15 | 省应急管理厅 | 无意见。 | ||
16 | 省税务局 | 无意见。 | ||
17 | 省市场监管局 | 建议在第17页“(三)开展全民行动”的责任单位中增加“省市场监管局”。说明:省市场监管是居民生活领域碳达峰行动的牵头单位。 | 采纳 | |
18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建议将第13页第六点“完善经济政策”的责任单位中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的排序调整到省发展改革委之后。 | 采纳 | |
19 | 省统计局 | 无意见。 | ||
20 | 省机关事务局 | 无意见。 | ||
21 | 省大数据局 | 无意见。 | ||
22 |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 无意见。 | ||
23 | 浙江银保监局 | 无意见。 | ||
24 | 浙江证监局 | 无意见。 | ||
25 | 省电力公司 | 第14页第一行“推广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建议修改为“推广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促进新能源参与市场交易。” 理由:随着新能源大规模发展,消纳问题日益突出,市场在新能源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将成为解决新能源发展的重要手段。从2021年开始,风电光伏发展将进入平价阶段,摆脱对财政补贴的依赖,实现市场化发展、竞争化发展。 | 不采纳 | 落实国家方案要求。 |
第14页第一行“全面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建议修改为“全面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多渠道拓展需求响应补贴资金来源。” 理由:足额资金保障是充分发挥可中断负荷实施效果的基础条件。国家发改委前期针对需求响应可中断负荷电价机制进行过内部征求意见,明确实施需求响应可中断负荷电价所需补偿资金,通过财政补贴、尖峰电价收入列入等方式保障。2021年10月全面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取消销售目录电价后,工商业用户电价由市场化方式形成,尖峰电价增收收入存在不确定性,可将需求响应可中断负荷作为用户侧提供市场化辅助服务的方式之一,按照“权责利对等”原则,相关费用由市场主体承担。 | 不采纳 | 落实国家方案要求。 | ||
“(五)健全法规标准中《浙江省电力需求侧相应实施办法》”建议修改为“《浙江省电力需求侧响应实施办法》”。 | 不采纳 | 按照省司法厅建议,不予采纳。 | ||
26 | 省邮政管理局 | 无意见。 | ||
27 | 省治水办 | 无意见。 | ||
28 | 杭州 | 无意见。 | ||
29 | 宁波 | P4第三条第(一)项中“到2025年,钢铁行业废钢比达到50%,全面完成钢铁超低排放改造。”建议删除,理由:目前全省钢铁产业生产结构难以达到此废钢比。 | 采纳 | |
P12第(四)条“对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规模以下企业存量用能空间,可用于平衡重大项目用能需求。”建议改为“对节能技术改造实现节能量、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规模以下企业存量用能空间,可用于平衡重大项目用能需求。”理由:节能技术改造作为节能降耗的基础手段,应在重大项目用能平衡中予以体现,以有利于提升企业运用能效先进工艺技术转型升级的积极性,在能源节约和经济发展之间建立平衡。 | 采纳 | |||
P12第(四)条中建议明确“对单位增加值高于0.52吨标准煤/万元的新批项目,只需对超出当地“十四五”单位GDP能耗控制目标(如我市为0.31吨标煤/万元左右)的部分能耗予以平衡即可。”的相关意见,理由:当前各地市节能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用能空间不足,无法保障优质高耗能项目全能耗平衡需求。 | 采纳 | 后续将修订节能审查实施细则,细化落实能耗平衡办法。 | ||
P18附件2中“营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率”建议调整为“营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5.5%”。理由:在“十四五”绿色交通规划中,已不再将能耗下降率列入指标,以二氧化碳下降率替代,与交通运输部《绿色交通“十四五”发展规划》指标保持一致。 | 不采纳 | 营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率由省交通运输厅确定。 | ||
附件1“十四五”各设区市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略),请求以全省平均能耗强度为基准,合理确定各地市“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以宁波为例,“十三五”末宁波市能耗强度仅为0.367吨标煤/万元,低于全省0.41吨标煤/万元的平均水平,而当前全省能耗强度目标为14.5%,按照原初定我市“十四五”能耗强度基本目标为16.5%、激励目标为17%的任务目标,已远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超出宁波承受能力,建议我市能耗强度任务目标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为宜。 | 不采纳 | “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分解方案,已经陈金彪常务副省长同意。 | ||
30 | 温州 | 无意见。 | ||
31 | 湖州 | 无意见。 | ||
32 | 嘉兴 | 第三部分第9条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程中,加强油船和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需要相关部门配合,建议责任单位中增加相应部门,以便各地条线对接推动工作落实。 | 采纳 | 责任单位中增加了省交通运输厅 |
第四部分第4条全力做好重大项目用能保障中,建议将“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规模以下企业存量用能空间”修改为“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存量用能空间”,并补充对高质量重大产业项目,积极争取国家能耗单列相关表述。 | 部分采纳 | 关于国家能耗单列政策,已经在优化能耗双控制度中体现。 | ||
33 | 绍兴 | 无意见。 | ||
34 | 金华 | 无意见。 | ||
35 | 衢州 | 第四条“健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第(三)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 (一)修改建议:在第四条“健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第(三)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中,建议适当放宽山区26县新上项目能效标准。 (二)修改理由:山区26县受地域条件、产业基础等影响,在高质量项目招引方面竞争力较弱。建议适当放宽山区26县新上项目能效准入标准,提高项目招引竞争力,加快推动山区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 | 不采纳 | 山区26县要走生态优先的高质量发展道路,要制定更加严格的“两高”项目准入门槛,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切实走绿色生态发展道路。 |
第四条“健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第(七)项“完善市场化机制” (一)修改建议:建议将“推动能源要素向优质项目、企业、产业及经济发展条件好的地区流动和集聚”修改为“推动能源要素向优质项目、企业及产业流动和集聚”。 (二)修改理由:为加快推动山区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建议保障经济欠发达的山区26县用能。 | 采纳 | |||
36 | 舟山 | 第8页“自贸区试验区优先使用非化石能源和天然气满足新增用能需求”建议删除。理由是浙江自贸试验区(舟山片区)主打油气全产业链,这与优先使用非化石能源相矛盾;同时句中“新增用能需求”涉及范围广,与本段内容不符。 | 采纳 | |
第9页沿海港口靠泊船舶全面使用岸电修改为靠泊船舶岸电应接尽接;具备条件的主要港口内部车辆装备和作业机械等总体完成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更新替代建议修改为“具备条件的主要港口新增或更换内部车辆装备和作业机械除特种车辆(机械)外应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 | 不采纳 | 此项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并落实。 | ||
37 | 台州 | 台州市能耗强度已处于全省最低水平行列,下降空间有限,建议在下达“十四五”设区市能耗“双控”指标时,按照各设区市能耗强度水平拉开差距,进一步调低台州市“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 | 不采纳 | “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分解方案,已经陈金彪常务副省长同意。 |
38 | 丽水 | 无意见。 | ||
39 | 社会公众 (绿色和平组织) | 对“三、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和“四、健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部分,依照中央的具体考核指标设置,结合省内具体情况,为各项工作任务设立更为具体、可量化、具有先进行的考核指标。 | 采纳 | 按照国家目标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共提出指标48个,比国家指标多2个。其中:与国家一致的指标34个,我省目标值均严于国家要求;删除不适合浙江实际的国家指标12个,如新能源汽车销售量占汽车新车销售比重指标等;增加我省创新性指标14个,如重点平台区域能评覆盖率、“零碳”公共机构创建等指标。 |
针对第三部分第一项“工业节能降碳工程”和第三页“城镇建筑节能提升工程”工作方面,根据浙江省特色发展方向,应在工作方案中主动拓展节能减排工作覆盖面,对大力发展的数字化基础建设和景观亮化工程方面结合低碳要求提升节能减排审核,主动采取各种措施降低其能耗。 | 部分采纳 | 在工作方案中明确开展数据中心能效提升行动,进一步提高数据中心绿色低碳水平。 | ||
针对第八项“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程”工作方面,依据中央对“降低煤炭消费量”工作的要求,需与相关用能部门协调并形成一直规划,进一步厘清细分任务,避免出现临时限电方式优化能耗指标的情况。 | 采纳 | 后续将制定《浙江省“十四五”推动煤炭替代促进煤炭消费转型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部门分工。同时,正在开展重点用能企业用能预算管理,杜绝以临时限电方式影响企业生产。 | ||
40 | 办公室 | 无意见。 | ||
41 | 法规处 | 该文件纳入我委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前期已就起草程序等相关问题做了多次对接,待节能处提交合法性审查申请后,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 采纳 | |
42 | 综合处 | 无意见。 | ||
43 | 投资处 | 无意见。 | ||
44 | 地区处 | 无意见。 | ||
45 | 基础处 | 无意见。 | ||
46 | 产业处 | (一)重点行业绿色升级工程 (1)“以钢铁、建材、石化、化工、化纤、造纸、纺织等七大高耗能行业为重点”建议修改为“以钢铁、建材、石化、化工、化纤、造纸、纺织等行业为重点”。理由:国家及各地对于高耗能行业尚无统一定义,结合国发〔2021〕33号文件,建议删除高耗能表述。 | 采纳 | |
(2)“到2025年,力争重点领域达到能效标杆水平产能比例达到50%”建议修改为“到2025年,通过开展能效标准引领行动,力争石化、化工、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等行业重点领域达到能效标杆水平产能比例达到50%”。理由:结合国发〔2021〕33号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和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工作的实施方案》中关于节能降碳工作目标相关表述。 | 部分采纳 | 能效创新引领在“五、健全法规标准”中体现。 | ||
47 | 高技处 | 无意见。 | ||
48 | 环资处 | 无意见。 | ||
49 | 服务业处 | 无意见。 | ||
50 | 价格处 | 无意见。 | ||
51 | 运行处 | 无意见。 | ||
52 | 新能源处 | 无意见。 | ||
53 | 煤炭油气处 | 无意见。 | ||
54 | 电力处 | 煤电不能严控,建议此文调整要求减量替代和燃煤小热电退出的替代相关表述。与近期国家政策相一致。建议严格改为合理。 | 不采纳 | 国家方案中明确“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我省要贯彻落实国家政策。 |
55 | 省能源监测中心 | 无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