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禁毒法》《戒毒条例》《浙江省禁毒条例》精神,彰显以人为本的毒品治理理念,提升吸毒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效能,省公安厅、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拟定了《浙江省社会面吸毒人员分类赋码管理服务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30日。
(一)信函方式请寄:杭州市上城区民生路66号,浙江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邮编:310009);
(二)传真方式请发至:0571-87287186 ;
(三)电子邮件请发至:32160391@qq.com。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4月28日
浙江省社会面吸毒人员分类赋码管理服务工作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2022年新修订的《浙江省禁毒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进一步提升社会面吸毒人员管理服务效能,凸显以人为本,维护社会和谐,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浙江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分类赋码管理服务是指对本地籍以及需要纳入本地管理服务的外地籍社会面吸毒人员,根据其染毒戒毒状况、身心健康情况并结合其生活状态、日常环境、行为表现、诚信操守等维度,运用数字化智能分析,进行动态风险量化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分别赋予“红、黄、蓝、绿”四色“彩虹码”,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科学精准管理服务。
第三条 分类赋码管理服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协同共治、智能评估、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分类赋码管理服务实行“红码严查严控,黄码严密防范,蓝码规范管理,绿码无感服务”的工作措施。
第五条 吸毒人员分类赋码管理服务规则及措施全省互通互认,各级禁毒办、公安等部门应当在核验吸毒人员“彩虹码”后开展相应管理服务工作。
加强与长三角区域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禁毒协作,建立健全社会面吸毒人员分类赋码管理服务协同机制,提升区域协同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级以上禁毒办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吸毒人员分类赋码管理服务工作。县级禁毒办同时负责辖区内红、绿码吸毒人员的赋码转码审批工作。
乡镇(街道)禁毒办负责对吸毒人员开展常规管理服务,及时维护更新吸毒人员风险量化评估标准中常规项目内容,落实相应分类赋码管理服务措施。
第七条 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负责对吸毒人员开展信息分析研判工作,及时维护更新吸毒人员风险量化评估标准中相应项目内容,落实相应分类赋码管理服务措施。
公安机关情报指挥部门负责对吸毒人员开展动态管控。
公安派出所负责协助乡镇(街道)禁毒办开展吸毒人员风险量化评估,落实相应分类赋码管理服务措施以及公安机关重点人员管理措施。
公安机关情报指挥、治安、交管、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吸毒人员分类赋码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司法行政、民政、人力社保、卫生健康、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吸毒人员分类赋码管理服务工作。
第九条 村(居)干部、禁毒社会工作者、网格员等要积极配合开展吸毒人员分类赋码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分类赋码规则
第十条 吸毒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高风险,赋予红码: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
(二)经乡镇(街道)禁毒办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工作后,仍无法查明下落且失联的;
(三)因吞食异物、自杀自残或者因严重病残暂时无法收押、收戒的;
(四)有精神障碍诊断或有精神异常、行为失控表现的;
(五)有因吸毒引发肇事肇祸前科或扬言报复他人、报复社会的;
(六)违反管理规定的黄码人员;
(七)其他具有现实社会危害性,或者有肇事肇祸可能、需要纳入红码管理的;
(八)动态风险量化评估分达到红码阈值的。
第十一条 吸毒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高风险标准的,属于中风险,赋予黄码:
(一)正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
(二)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特殊情形暂时无法收押、收戒的;
(三)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所外就医的;
(四)被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或者刑满释放回社区未满三年的;
(五)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出所未满三年且未被责令社区康复的;
(六)末次查获未满三年的;
(七)动态风险量化评估分达到黄码阈值的。
第十二条 吸毒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低风险,赋予蓝码:
(一)末次查获满三年或戒断满三年,且动态风险量化评估分达到蓝码阈值的;
(二)失联复联后,积极配合接受管理,且动态风险量化评估分达到蓝码阈值的。
第十三条 末次查获满8年或末次查获时未满18周岁,且动态风险量化评估分达到绿码阈值的蓝码人员,属于低风险,在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禁毒办审核、县级禁毒办审定后,赋予绿码。
第十四条 赋码采用系统自动赋码和人工审核赋码相结合方式。乡镇(街道)禁毒办自发现人员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人员风险量化评估项目内容的维护。
红码人员实行人工审核赋码。由属地乡镇(街道)禁毒办会同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禁毒办审批,县(市、区)禁毒办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工作。
黄码、蓝码人员实行系统自动赋码。
绿码人员实行人工审核赋码。由属地乡镇(街道)禁毒办与其签署绿码人员管理服务告知书后会同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三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禁毒办审批,县(市、区)禁毒办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情况特殊的,可以由县(市、区)禁毒办直接予以赋码。
第十五条 红码、绿码人员不再适用原码的,属地县级禁毒办发现后,可直接予以转码,并及时通知乡镇(街道)禁毒办、公安派出所;属地乡镇(街道)禁毒办发现的,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向县级禁毒办提请转码;公安派出所发现的,应及时通报属地乡镇(街道)禁毒办。涉及跨县(市、区)的,由发现地县级禁毒办负责及时通报属地县级禁毒办。
第十六条 近三个月曾被采集过毛发进行吸毒检测的,“彩虹码”边框显示绿色。
第四章 管理服务措施
第十七条 对红码人员,属地乡镇(街道)禁毒办应当建立专门工作小组,确定责任人,会同公安派出所制定针对性管控方案,落实管理措施。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公安机关重点人员管控有关规定落实工作措施。
在控红码人员管理小组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帮教谈心和家访,每季度不少于两次突击尿检、一次毛发毒品检测,及时更新人员风险量化评估信息。
对本规定第十条第(一)项人员,执行地乡镇(街道)禁毒办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脱失证明材料,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开展查处工作。
对本规定第十条第(二)项人员,属地乡镇(街道)禁毒办应当及时会同公安派出所、村居干部、网格员等开展查找工作。
对本规定第十条第(三)项人员,乡镇(街道)禁毒办、公安派出所应当密切掌握其行踪动向;对具备收押收戒条件的,及时通知相关单位予以收押收戒;继续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查处打击。
对本规定第十条第(四)项人员,可视情调整吸毒检测、帮教谈心要求;对半年内有肇事肇祸行为以及危险性评估为3级以上(含3级)的重点吸毒精神病人员,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浙江省预防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处置,管控地乡镇(街道)禁毒办协助做好处置工作。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吸毒检测可以单独通过毛发毒品检测进行。
第十八条 对黄码人员,属地乡镇(街道)禁毒办应当建立工作小组,制定针对性管理方案。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帮教谈心、突击尿检和风险评估,每半年进行一次毛发毒品检测,及时更新人员风险量化评估信息。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在按照本规定开展管理工作的同时,还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管理措施。
对因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特殊情形暂时无法收押、收戒,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所外就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五款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对蓝码人员,属地乡镇(街道)禁毒办应当建立管控工作小组,视情开展帮教谈心、毛发毒品检测、尿液吸毒检测,及时更新人员风险量化评估信息。
第二十条 对绿码人员,采取“无感式”管理服务措施。
属地乡镇(街道)禁毒办对绿码人员应当开展下列管理服务措施:
(一)暂停对其进行吸毒检测、上门家访、见面谈心、见面心理咨询等接触式管理服务措施,未经约定不主动向其发起视频、语音等方式的对话交流;
(二)做好动态信息跟踪工作,通过电子邮件、网络留言等信息化方式与其开展交流谈心;
(三)结合其实际生活工作情况,向其关系人了解其活动、表现等情况,切实有效掌握其现状。同时,应当注意关系人的选择及接触的方式方法和交流内容,避免对其工作生活产生负面影响;
(四)及时更新人员风险量化评估信息,每半年开展一次系统性审验。
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暂停对绿码人员开展吸毒检测、现场盘查、见面核查、带离调查等接触式管理措施,实行“绿码通行”。
第二十一条 “彩虹码”边框显示绿色的人员,原则上不重复开展毛发毒品检测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吸毒人员被羁押、出国(境)后,“彩虹码”暂停使用。
吸毒人员死亡后,“彩虹码”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 遇特殊时段,根据专门工作要求调整分类赋码管理服务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吸毒人员主动申请吸毒检测的,收到申请的乡镇(街道)禁毒办、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公安派出所应当提供相关服务,并及时将毛发采集情况、检测结果等信息录入《浙江省社会面吸毒人员分类赋码管理服务系统》。
第五章 预警核查
第二十五条 对分类赋码管理服务中的红码、黄码、蓝码人员依法依规实施动态管控、预警核查。
对绿码人员不实施动态管控和预警核查。
第二十六条 对红码人员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出警处置,24小时内反馈处置结果。
对本规定第十条第(一)项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对本规定第十条第(二)项人员,应当采集其人像、联系电话以及主要关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开展尿液吸毒检测,三个月内已进行毛发采集的视情开展毛发检测,告知失联人员所需遵守的规定,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管控地乡镇(街道)禁毒办。
对本规定第十条第(三)、(四)、(五)、(七)项人员,应当了解其身体、精神状况,开展尿液吸毒检测,视情开展毛发毒品检测工作。
对本规定第十条第(六)、(八)项人员,开展尿液吸毒检测,视情开展毛发毒品检测及相应处置。
第二十七条 对黄码人员公安派出所视情出警处置,24小时内反馈处置结果。
第一次进入本设区市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出警处置,掌握了解吸毒人员现状,视情开展尿液吸毒检测和毛发毒品检测。
第二十八条 对蓝码人员公安派出所视情开展预警处置工作,及时反馈处置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因责任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吸毒人员漏管失控的,对相关管控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及双向管理的,根据双方在管理中的工作衔接、任务分工和责任主次等情况进行追责。
发生吸毒人员肇事肇祸案(事)件的,根据省禁毒办《吸毒人员肇事肇祸案(事)件倒查工作机制》开展倒查。
第三十条 吸毒人员分类赋码管理服务工作台账实行电子化为主、纸质为辅管理,各部门单位应当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登记备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好信息系统内数据维护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吸毒人员分类赋码管理服务工作人员未落实保密管理规定导致吸毒人员隐私泄露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吸毒人员动态风险量化评估标准由省禁毒办负责制定和解释。
各市可结合实际,经向省禁毒办报备同意后,优化完善本地吸毒人员动态风险量化评估标准。
第三十三条 吸毒人员分类赋码管理服务工作纳入禁毒工作评估。
第三十四条 有关吸毒人员管理服务措施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工作规定》(浙公通字〔2017〕86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社会面吸毒人员分类赋码管理服务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2022年4月28日,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社会面吸毒人员分类赋码管理服务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链接地址:http://gat.bjltwx.com/art/2022/5/7/art_1228995271_59087038.html),截至5月30日意见征集结束。其间,共收到意见4条、建议1条,现将相关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公告如下:浙江省社会面吸毒人员分类赋码管理服务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
一、管理对象称呼措辞全文描述都是吸毒人员,该称呼不恰当。
采纳情况:《浙江省社会面吸毒人员分类赋码管理服务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浙江省禁毒条例》以及《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着与现有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原则,该意见不采纳。
二、第二十五条内容可能会导致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被纳入动态管控。
采纳情况:经综合考虑,在《浙江省社会面吸毒人员分类赋码管理服务工作规定》中不再就预警核查工作作具体规定。
三、第二十七条规定黄码人员公安派出所视情出警处置。但是黄码人员还是会各种盘查、核查和调查。
采纳情况:经综合考虑,在《浙江省社会面吸毒人员分类赋码管理服务工作规定》中不再就预警核查工作作具体规定。黄码人员的盘查、核查和调查工作依照有关法规政策执行。
四、蓝码和绿码的认定本质差异就是8年,8年这个时间的确定科学依据和管理成本是什么。蓝码界定为中低风险,红码是高风险,黄码是中风险,增加了一个中低风险的维度意义是什么。同时,建议蓝码人员通过申请和评估、承诺,进入到绿码,不设定8年期限。
采纳情况:《浙江省禁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长期低风险的吸毒戒断人员,可以在其作出书面承诺后,实施无感式管理。根据对历年来我省社会面吸毒人员能够较好戒除毒瘾、顺利回归社会等方面研究分析结果,将长期低风险的时限界定在8年较为科学有效。经综合考虑,蓝码界定为低风险。蓝码人员通过动态风险量化评估、作出书面承诺及相关审批程序后,赋予绿码。
特此通告。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7月4日